2021年南京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21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,详见正文。
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、《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。
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
一、范围对象
2020年12月31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。各单位应为全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。
二、调整标准
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《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。2021年度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,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20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(34500元),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21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(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)。职工工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。
三、执行时间
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执行,请各单位在10月31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。因特殊情况延迟调整的应从2021年7月开始补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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